是医疗纠纷还是事故?
针对您提出的“头孢类输液未皮试致过敏,是医疗纠纷还是事故?”的问题,结合法律依据分析如下: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二条:“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,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,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。”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诊疗规范。若医疗机构未按头孢类药物说明书要求皮试(如说明书明确标注需皮试),或未询问患者过敏史,即违反诊疗规范,存在过失。若该过失导致患者过敏并造成人身损害(如休克、器官损伤等),经医学会鉴定符合医疗事故要件,则构成医疗事故;若损害较轻或仅引发争议,则属于医疗纠纷。反之,若医疗机构已按规范操作(如说明书未要求皮试、患者未告知过敏史),则不构成事故或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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